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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0-08-11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文件
贛應急辦字〔2020〕103號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江西省
應急管理廳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
(暫行)》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公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于2020年8月3日經第9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自即日施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20年8月7日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營造穩(wěn)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市場環(huán)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切實做好“六穩(wěn)”工作、落實“六?!比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fā)〔2017〕16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廳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yè)發(fā)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tǒng)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由我廳代為起草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送審稿、省人民政府規(guī)章草案送審稿、以及省人民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我廳起草過程中按照本辦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我廳參與的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在我廳起草過程中按照本辦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條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廳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由廳政策法規(guī)處按照職責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實施。
廳機關各處室和廳屬各單位按照本辦法,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五條 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遵循“誰起草、誰審查、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初審和復審的程序進行。
政策措施起草處室(單位)是公平競爭審查的責任機構,應當對所起草的政策措施,遵照本辦法確定的審查標準,遵循基本審查流程,經初審形成自我審查意見,填寫審查表(見附件),連同政策措施一并提交廳政策法規(guī)處進行復審。
廳政策法規(guī)處在進行復審時,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yè)機構的意見,并在法制審核意見中說明相關情況;政策措施經復審通過后方能提交廳領導審議。
第六條 政策措施起草處室(單位)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處室意見難以協(xié)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廳政策法規(guī)處協(xié)調。
廳政策法規(guī)處認為確有必要的,根據相關工作規(guī)則召開會議進行協(xié)調,必要時可以要求相關專家參與論證。經協(xié)調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報請廳領導裁決或者提請廳領導集體審議。
第七條 政策措施起草處室(單位)在公平競爭審查中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意見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第八條 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而制定或草擬的具體政策措施,亦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審查時可不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征求意見,但應當著重審查該具體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所制定或者草擬的依據,是否突破有關依據設置了妨礙公平競爭的條件。
第九條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和具體內容。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安全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安全準入條件;
2.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3.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4.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2.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3.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應急管理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第十條 公平競爭審查例外規(guī)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f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3.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適用例外規(guī)定時,由起草處室(單位)在自我審查意見中說明該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第十一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由廳政策法規(guī)處牽頭組織,政策措施起草處室(單位)具體負責,對其影響全省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起草處室(單位)要按要求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發(fā)布前我廳已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處室(單位)和政策法規(guī)處按照職責進行公平競爭復核,發(fā)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按照規(guī)定啟動政策性文件修改程序。